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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体系与种类

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的具有“刑罚”名称,体现国家对犯罪人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的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的某种权益,由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并由特定机构执行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是所有法律制裁方法中最严厉的制裁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涵盖了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四个种类。在自由刑中,既有限制自由刑,也有剥夺自由刑;而剥夺自由刑,又包括剥夺短期自由、长期自由和终身自由;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只针对外国人适用的刑罚,即驱逐出境。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既有强制受刑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罚金刑,也有将罪犯财产强行收归国有的没收财产。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一)主刑

主刑,又称基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二是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

根据《刑法》第33条的规定,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二)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没收财产除外)。在附加适用时,对于一个犯罪还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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