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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按照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监督权、受教育权等。今天我想跟大家谈谈消费者的一项特殊权利——无理由退货权。在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我国法律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制度,规定了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义务。而这一义务,在社会上,很多人把它解读为无理由退货权。

无理由退货权规定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是指消费者通过远程购物收到商品之后,无论是因为色差存在、大小不和、甚至是心情不好等原因,还是因为妻子不喜欢、女朋友不喜欢甚至是宠物不喜欢,都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在七天内直接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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