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典章文集中有宪、宪法、宪章这个字或词。古文写作,憲。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解释说:“憲,敏也。从心从目,害省声。”憲害 目 心。什么意思呢?说一个人在家里面,被抓伤了,为了防止这种伤害,你一定要多用眼睛去观察,多用心去思考。宪,就是敏的意思,聪明的做法。后来引申为规则,或颁布法律。
在中国古代,比如论语中有云: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其中这个宪法,就是法律的意思,宪法没有自己特别的含义。并没有和法律区分开来。
而在同时期的西方古代,也出现了宪法,即constitution。在古希腊,指的是城邦的组织和权限。到了古罗马,指政体,也就是说,古代的宪法大致是在国家组织法的意义上来讲的,与政治相关,不带有特定的价值。而真正意义的宪法,即近现代宪法是17,18世纪西方各国在资产革命时期产生的。
英国被誉为世界宪政的发源地,但关于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文件存在争议。
近代宪法之所以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是它发生了质的变化。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制定的法律。有人说,宪法是改变人类命运的法律,确实如此。
我国的立宪始于清末。大清朝在1840年鸦片战争被迫打开国门后,开始接触西方的文化。四方列强对中国的强势侵略,使清廷寻求救国方略。我国也兴起了洋务运动、北洋水师,师夷长技以制夷。我国也实行了百日维新,力图从政治制度上进行改良,但最后这些都失败了。慈禧太后曾派遣五大臣出国考察立
宪,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西方因为制定了宪法所以达到国家富强。在决定制定何种制度时,倾向于学习日本,因为日本保留了君主的权力。于是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其第一条就是君上大权。也就是说虽然这是宪法文件,但是君主的权力并么有受到限制,是一个不合格的宪法文件。在此之后,到民国、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一直到我国建国前,中国政治舞台上不同的势力轮番登场,为了宣告自己的政权合法,都颁布了成文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但都没有付诸实施。
1949年建国后,并没有立即立宪,因为全国还没有解放,无法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来制定和通过宪法。当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2年政协到期,中共考虑中国未来的发展模式,在斯大林的建议下,决定制宪,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以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 1953年底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一个宪法起草小组,其任务是为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供可供讨论、修改的宪法草案初稿。小组由毛泽东挂帅,由毛泽东的秘书陈伯达、胡乔木和田家英共4人组成。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主席率宪法起草小组到达杭州,住进了位于西子湖畔的刘庄一号楼,办公室则设在北山街84号大院内30号。从此,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在这里启动。到1954年3月15日离杭返京,宪法起草小组历时2个月又18天,圆满完成宪法草案的起草任务,这个草稿也被称为“西湖稿”,美丽的杭州西湖也因此幸运地载入了中国宪法史。
后经多次修改,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出席的1197名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进行投票表决:赞成1197票,全票通过。
1954年宪法后来经过了三次大的修改,文革期间1975年宪法,文革刚结束的1978年宪法,这两部都是倒退的宪法。
1980年开始宪法修改工作。彭真同志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直接主持宪法修改工作,现在的宪法序言大部分内容,都是彭真在80高龄时反复修改而成的。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12月4日这一天代表表决通过了宪法,即我们的现行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