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一)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²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² 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1条对空间效力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四个方面。
(二)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² 刑法的时间效力包括刑法的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刑法的溯及力指的是新的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但生效后尚未经判决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² 从旧兼从轻原则主张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这时就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