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
2.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抽象行政行为:
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2.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3.其他规范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表现方式:是以法条的方式表现。
行政立法活动:对某件事享有规范的权力。
其他规范性文件: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
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