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说,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性质的犯罪,以及犯罪人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应科处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要由法律事先作出明文规定,或者要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判断。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使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结合刑法的特殊内容,具体化为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行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
犯多大的罪,就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