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年6月15,在斯坦斯与温莎之间的伦尼米德草地上,英王约翰签署了由贵族们提出的大宪章(Magna Carta)。
《大宪章》在形式上象法律契约,包括61个条款。每一条都涉及封建统治和习惯的细节问题,或者是为了实现宪章中的诺言而作出的明确规定。其中强调的主要问题是兵役免除税、封建继承税和年幼继承人财产的监督问题。
“自由民”是封建制度下的专有名词,是否包括富有的商人是值得怀疑的,构成国家多数人口的农奴或卑贱的阶层就更不包括在内了。
可以说,《大宪章》对民主原则和人权未作详细论述,它不是立宪原则的宣言,而是在封建制度下纠正时弊的具体文件。它所赢得的是封建贵族的特权,而不是一般人的权利。
宪章中的主要部分还规定,国王要作出励精图治的诺言,诺言附带的限制条件是要尊重贵族的传统权利和利益。贵族也被迫为他们的佃农作出了类似的规定,约翰国王受到的限制大体上也适用于他们,但他们在不出乱子和不失面子的前提下尽量不遵守这些规定。佃农受到周密的保护,可是他们是作为采地上合适而又有价值的附属品,而不是作为国王的自由公民受到这种保护的。
虽然13世纪的权贵们不懂得而且不关心大众的自由或议会民主,但他们却信守着一条原则,这一原则对后来的英国社会和各种制度的发展将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宪章从头至尾给人一种暗示:这个文件是法律,它居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
英王约翰逝世后的100年时间里,大宪章重新颁布了38次,起初还作了一些重大修改,但是仍然保持着原来的特点。沉寂200多年以后,到了17世纪,努力制止斯图亚特王朝侵犯臣民自由的议会反对派重新发现了大宪章,用它发出了振奋人心的反压迫呼声。
“大宪章中反映的事实和产生这些事实的背景已被人遗忘或误解,但是,封建习俗长期存在的法律至上的基本思想则通过大宪章升华为一种学说,指导着我们的民族国家。在后来的各个时代,当国家由于权力的膨胀企图践踏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的时候,人民就是根据这种学说一次又一次地发出自己的呼声,而且每次都取得了胜利。 ——丘吉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