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类。
一是运用“现有的证据材料”,如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记录、体检记录等。
二是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