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界定遗产的范围,我国法律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界定方式。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受胁迫、欺诈所订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部分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及其顺位是: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实践中还可能碰到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也就是“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惨情形,那么被继承人的子女之晚辈直系血亲就可以代替已故继承人之位享受法定继承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