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案例链接:无锡冷冻胚胎案
2014年9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已故夫妻存放于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其各自的父母(即公公婆婆以及岳父岳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这是一个标志人情与伦理胜诉的典型案例。本案终审判决不仅确认了四位失独老人对其各自子女经过人工匹配取得,含有血缘传承的DNA等遗传物质和两个家族遗传信息的冷冻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是双方家族血缘传承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因而享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确认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的规定,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上的管理性规定,不能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因而确认四位失独老人对争议的人体胚胎享有民事权利,保存该人体胚胎的医院必须尊重当事人的私法权利,没有理由拒绝当事人正当的权利请求。
在此案中,我们探讨冷冻胚胎的处置权、管理权,前提基础当然是认可冷冻胚胎尚且不是人,而仅仅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以及血缘传承身份利益的特殊之物。因为,所谓胚胎,还不符合出生的条件,既然未出生,那就不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