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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精神

【权益救济】

《侵权责任法》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为受害人的损害提供救济:从受害人角度而言,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从加害人角度而言,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救济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在权益救济功能方面,侵权责任法坚持填平原则,旨在将受害人的权益回复至行为未发生之前的状态,通常以“不多不少不增不减”为原则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律对受害人损害的救济,一方面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另一方面制裁侵害人不法行为,并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效用实现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

【自由保障】

侵权法既是关于责任的法律,也是关于无责任的法律。故,《侵权责任法》在救济受害人权利的同时并没有忽视行为人行为自由的保障。为此,它从两方面去努力控制侵权责任的随意适用: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

为了保障行为人行为自由,法律规定并非自己的损害都要由他人承担,他人为自己损害负责须在法律上构成侵权责任,这就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法定化有利于行为人合理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而做出合理的行动选择。具体而言,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包括主观过错要件。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我们都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如果没有某人的某种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不会有侵权责任。

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行为虽然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但是此种局面要么“事出有因”,要么“情有可原”,让他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实在“于心不忍”,于是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其责任承担。对此《侵权责任法》在第三章规定了六种行为人可以援引的抗辩事由:受害人过失、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章规定的这些抗辩事由可以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至于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至第十一章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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