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情况,为有力打击各种考试作弊行为,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与作弊相关的罪名,以严惩考试作弊这一失信背信行为。考试作弊犯罪的罪名一共有3个:
一是组织考试作弊罪。本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二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本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三是代替考试罪。本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在理解作弊犯罪时,需要注意2个问题:
第一,作弊犯罪中的考试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所谓“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实践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主要有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
第二,代替考试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代替他人考试”,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俗称充当“枪手”;二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即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俗称找“枪手”。因此,无论是充当“枪手”的行为,还是找“枪手”代考的行为,都属于代替考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