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同学您好,此页面仅供预览,在此页面学习不会被统计哦! 请进入学习空间后选择课程学习。

 乔治忠:《王国维“二重证据法”蕴义与影响的再审视》,《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925年王国维提出“二重证据法”,主要依托于他利用甲骨文字对商代诸王世系的考订,但在方法论上这根本算不得“二重证据法”,因为他实际运用的乃是甲骨片上的文字记录。王国维明确解释说:所谓“地下之材料,仅有二种:(一)甲骨文字。殷时物,自盘庚迁殷后迄帝乙时。(二)金文。殷周二代。”既是文字记载,就与古籍记载实际属于同一性质,不过更加可信而已。如果从图书馆、档案馆的角落发现可靠的文件,在史料性质上与地下出土的甲骨的文字记载一样,这是很明白的道理。考订清朝历史,若利用清内阁档案算不算“二重证据法”?如果再加以满文资料,算不算“三重证据法”?再加上蒙古文资料是“四重证据”吗?加上英文资料、日文资料、法文资料、德文资料呢?因此,可以赞誉王国维对殷商历史的考据成就,但标榜为“二重证据”,并且将这种标榜提升到普适性的方法论层次,多少有炒作、唬人之嫌。甲骨文、金文资料,具有明显的记事内容,用于考订上古历史是个很自然的学术趋势,必当会随着材料的大量发现、文字辨识的进展而广泛展开,无须打起“二重证据法”的旗号来鼓动。

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其实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怎样的史料才算是“二重”?“二重”的材料怎样结合成证据?这种结合有什么规范?如此等等,皆属朦胧状态,极易被人任意发挥,引入歧途,变为荒唐的穿凿附会。在一个强调经世致用的文化环境,名家提出适度模糊的命题、略具朦胧的理念,更有可能走红,因为留下了他人各以己意理解和发挥的空间。王国维之“二重证据”,如果参照他的史学实践予以准确地解读,应当是“纸上之文字材料”与“地下之新文字材料”,即都是文字史料。但后来对“二重证据法”的推崇和发挥,普遍地将之引入考古学领域,将器物、遗迹等与古籍文献的记载对接,从而导致研究方法和结论上复杂而严重的混乱。……

当“二重证据法”大力推行于考古发掘与古籍记述的结合,其研究方法大部分立足于直接的比附和穿凿。通行的思路是:根据考古发现遗址的地区与所测定的年代,从各种古籍描述的上古“先王”和朝代中选一相似者予以指认,随之对出土之物与古籍的描述做最大限度的比附解说,将考古发现与某些古籍的叙述交叉编织,完成一个具有所谓“二重证据”的故事。编织的故事也会参照考古文物,对古籍的记述做出一些补订,但在历史的整体线索上则总不离上古史旧说的框架。……

单说“炎帝”一个传说人物,今人则有了许多新的考订,由官员和学者构成的“二重主体”队伍,运用“二重证据法”,产生了不同学说。依照古籍记述,炎帝故里本来早有河南、山西、陕西、湖北、湖南等多种说法,近年陕西宝鸡拿出了“二重证据”,即除古籍资料外,还有考古发现的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农业生产、生活的痕迹,由于古籍有炎帝即神农氏或神农后代的说法,于是被热捧为炎帝故里,祭拜声势大振。而热闹尚未稍减,湖南会同县同样摆出“二重证据”,于是学术研讨会在该地召开,许多名流学者表态支持,据传当地曾准备斥巨资兴建纪念与祭拜工程。炎帝与神农氏是否为一人?炎帝与黄帝是什么关系?古籍记述本已纷乱,直接影响信古者对炎帝距今多少年的估算。传说中的“先王”、“先祖”只有炎帝或神农氏实行农业生产吗?也缺少论证。那么以考古遗址中的农业痕迹指认炎帝故里,并且发生不同地点的争论,这与西方中世纪基督徒争论“一个针眼里究竟能住几个天使”有什么区别?……

用“二重证据法”令考古来印证古籍,不仅穿凿附会,而且挑挑拣拣、各取所需,还常常会想不周到,顾此失彼。这样搞出的古史新证,鲜不成为秽史。

即使把考古发掘新发现的文字资料与已有的历史记载相互印证,也不合乎考古规范。例如1972年发现银雀山兵法书简后,被认定为《孙子兵法》与《孙膑兵法》二书同时出土,声称解决了关于《孙子兵法》作者的一大疑案。何以会认定这是属于两种书?因为有“纸上之材料”记载过两种书名,按照王国维“二重证据法”,“地下之新材料”的出现,正好用来“印证”古籍的记载。但是那批竹简上并未标明两种书名,竹简形制也无区别,按照规范,就应当谨慎地按原始状况归于一起,标以“银雀山出土兵法书简”之名,余下的问题听凭学术界研究讨论,各抒己见,这才是科学的方法。在这个兵法书简问题上,分为二书与归为一书,史学意义是正好相反的,尤应高度审慎地处理,保持原貌。这个实例,足以说明“二重证据法”即使在文字资料的范围内,也不完全符合科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