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
青岛大学 丁燕等
公司法专题课程秉承工具——流程——问题——方案之研习思路,指导学生全面系统的学习基本理论,研读参考资料,并结合具体案例,训练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及熟练掌握公司法律知识的程度。本课程具体涉及公司设立、公司社会责任、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公司治理、公司解散与清算等法律问题,侧重培养学生灵活运用所掌握的公司法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分析和解决相关公司实务问题。 Introduction: This course follows the tool-process-problem-study approach, guides students in a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atic learning basic theory, studies reference materials, and combines specific cases. Train students to analyze their abilities and master the company's legal knowledge. This course specifically addresses corporate legal issues such as company establishment,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mpany capital system, company law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shareholder qualification confirmation, equity transfer, corporate governance, corporate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etc., focusing on cultivating students' flexibility in the use of basic company law. Principles and specific systems to analyze and solve related company practices.
基本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 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 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理论渊源:
早在18世纪中后期英国完成 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就有了充分的发展,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还未出现,实践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局限于业主个人的 道德行为之内。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起点是 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 看不见的手”。 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一个社会通过市场能够最好地确定其需要,如果企业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
到了18世纪末期,西方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开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表现为 小企业的业主们经常捐助学校、教堂和穷人。
进入19世纪以后,两次 工业革命的成果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飞跃,企业在数量和规模上较大程度的发展。这个时期受“ 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潮的影响,人们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观是持消极态度的,许多企业不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对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供应商和员工等极尽盘剥,以求尽快变成社会竞争的强者,这种理念随着工业的大力发展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
与此同时,19世纪中后期 企业制度逐渐完善,劳动阶层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不断高涨加之美国政府接连出台《 反托拉斯法》和 《消费者保护法》以抑制企业不良行为,客观上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出现成为历史必然。
刘俊海《公司法学》
王保树、朱慈蕴《商法》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
邓峰《普通公司法》
李建伟《公司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