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
青岛大学 丁燕等
公司法专题课程秉承工具——流程——问题——方案之研习思路,指导学生全面系统的学习基本理论,研读参考资料,并结合具体案例,训练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及熟练掌握公司法律知识的程度。本课程具体涉及公司设立、公司社会责任、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公司治理、公司解散与清算等法律问题,侧重培养学生灵活运用所掌握的公司法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分析和解决相关公司实务问题。 Introduction: This course follows the tool-process-problem-study approach, guides students in a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atic learning basic theory, studies reference materials, and combines specific cases. Train students to analyze their abilities and master the company's legal knowledge. This course specifically addresses corporate legal issues such as company establishment,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mpany capital system, company law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shareholder qualification confirmation, equity transfer, corporate governance, corporate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etc., focusing on cultivating students' flexibility in the use of basic company law. Principles and specific systems to analyze and solve related company practices.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章程是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其法律特征主要有:
(1)公司章程是特定的法律文件,是公司设立与运行的根本规则。公司设立时,依法必须以“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设立及未来运行作出规范。公司章程所确认的公司行为准则是其他内部规章的依据,公司的其他规章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2)公司章程必须全面反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涉及公司根本问题的重大事项,公司章程必须全面反映,不得改变,不得遗漏。公司发起人对拟设立公司仅可以在与法律规定相吻合的前提下增加特殊事项的规定和其他任意性规定。
(3)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自行制定的,由公司自己来执行且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内部规章,具有自治规范的特征,无须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亦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在公司法理论上,- -般将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三类:
(1)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法律明确规定每个公司章程都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其中任何-项记载不合法,公司章程均将归于无效。各国法律都明确地规定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81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即由法律列举的,由公司章程制定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该类事项非经记载于公司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该记载事项无效,但该事项无效并不导致整个章程无效。有些国家的法律列举规定了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公司章程制定人根据公司实际予以抉择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将发生效力,如果某事项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任意记载事项,也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对公司章程内容的变更。公司章程一经生效 即不得随意变更,但随着社会经济状况或公司本身情况的变化,在不违反公司设立目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章程作适时、适当的修改,实属必要。修改章程是公司的重大事宜,必须按法律规定进行,若涉及登记事项的修改,应申请变更登记。
刘俊海《公司法学》
王保树、朱慈蕴《商法》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
邓峰《普通公司法》
李建伟《公司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