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
青岛大学 丁燕等
公司法专题课程秉承工具——流程——问题——方案之研习思路,指导学生全面系统的学习基本理论,研读参考资料,并结合具体案例,训练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及熟练掌握公司法律知识的程度。本课程具体涉及公司设立、公司社会责任、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公司治理、公司解散与清算等法律问题,侧重培养学生灵活运用所掌握的公司法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分析和解决相关公司实务问题。 Introduction: This course follows the tool-process-problem-study approach, guides students in a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atic learning basic theory, studies reference materials, and combines specific cases. Train students to analyze their abilities and master the company's legal knowledge. This course specifically addresses corporate legal issues such as company establishment,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mpany capital system, company law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shareholder qualification confirmation, equity transfer, corporate governance, corporate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etc., focusing on cultivating students' flexibility in the use of basic company law. Principles and specific systems to analyze and solve related company practices.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的名称
1.公司名称的意义。公司的名称即公司的称谓,是公司借以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各国法律都规定,任何公司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保障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公司名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每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而且公司设立时必须有公司名称并进行相应的登记,所以,公司成立后就对其名称拥有专用权并排除他人非法使用。
2.公司名称的选定原则与构成。公司名称原则上应适用商业名称的选定原则,但公司名称的确定,不能依传统“商业名称”的真实主义原则,也不适用自由主义原则,国家不可能完全不予以干预。多数国家的法律要求将公司名称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并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作为公司登记的必要事项予以登记。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由四部分组成:公司所处行政区域、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公司的组织形式。
3.公司名称的转让与变更。公司注册成立后,其名称受法律保护。由于具有财产价值,公司名称可以转让。为避免单独转让造成公司名称的混淆、雷同,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的名称可以随公司或者公司的一-部分-并转让。 公司名称只能转让给一个受让人,而且公司名称转让后,转让人应停止使用原来的公司名称。公司的名称经法定程序可以进行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一般须经股东会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经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公司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以内不得申请变更。
(二)公司的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指法律上确认的公司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和中心地,是公司设立和存续必不可少的要素。国际上通常依两种方法确定公司的住所:一是以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为公司住所;二是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也是公司注册登记事项之一,公司住所变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住所应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之内。
刘俊海《公司法学》
王保树、朱慈蕴《商法》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
邓峰《普通公司法》
李建伟《公司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