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疑术”(Casuistry)一词来自拉丁文“案件”或“个案”(casus),其动词形为“cadere”(“发生”),字面意思是“所发生的事情”或“事件”。该拉丁词通常与“良心”(conscientia)一语连用,称为“良心案件”(问题,casus conscientia),比如,“讲授良心案件”(docere casus conscientia),“解释关于良心的争议”(explicare controversias,quae ad conscientiam pertinent)。
在方法论上,“决疑术”被称为一种“基于案例的推理”(Case-based reasoning,简称CBR),而与所谓的“基于原理或规则的推理”(principle-or rule-based reasoning)正相反对,它常用于法律和伦理中司法和伦理的讨论,通过某种范例(paradigmatic case,典型案例)解决法律、道德的难题。所以,决疑术正是“基于案例的推理”解决道德原则(或规则)应用于具体情境(个案情况)所产生的道德困境的一个过程。比如,当一种“基于原理或规则的推理”进路说,“说谎在道德上总是错的”,那么,一个决疑术者(casuist)会争辩道:“依据个案的细节,说谎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合法的或不合伦理的。”在此情形下,决疑术者会得出结论,一个人在宣誓做法律证言中说谎是错的,但争辩说,如果说谎能够拯救一条生命,那么说谎事实上就是最佳的道德选择。对于国家的统治者而言,“高贵的谎言”(柏拉图语)有时甚至是一项现实的义务。从个案的性质看,任何科学的一般原理在它们的运用中都会产生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专家才能够解决的难题。这尤其表现在道德原则和箴规运用于个别行为的场合。因为尽管道德原则和箴规本身是令人明白的,但它们的运用需要考量许多复杂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在决疑术者看来,个案的情况(the circumstances of case,案情)对于评价妥当的(道德或法律)回答是至关重要的,它凸显了一种情景不同于其他所有情境中道德唯一性(uniqueness)。在这种意义上,决疑术者说:“案情构成个案(Circumstances make the case)。至少我们可以说,选择合适的道德规则(“箴规”)裁决案件这一点深深依赖于个案的案情,相应的,道德规则也会在个案的案情中积累自己的“分量”(weighe)。案情与道德规则之间的这种互动就构成了一个案件的结构。显然,案件的此种结构促使人们转向对案例的使用,而案例恰恰提供了梳检制度情境和个人情境所固有的细微差别之方法,同时,案例方法也为常规地对待具体的个案情况提供了某种框架。正式通过决疑术,同样的道德原理(规则)的运用可以涵括新的问题和旧的事例。这样一来,法则就能够在人们的行为领域,在与迄今未知的领域的关联中得到界定。根据英国牛津大学道德神学教授、牛津地区主教肯尼斯·E.柯克(Kenneth E.Kirk,1886年—1954年)的观点,对迄今尚未得到的界定的道德难题的每一次如此这般的克服,都是决疑术的一项成就。
正因为如此,决疑术推理(casuisitic reasoning)对(法律和道德)案件的裁决采取某种实践的进路,它通常不是把各种理论作为出发点,当然也不过分强调道德或法律上的理论争议。决疑术并不要求实践者对各种道德理论或道德评价达成一致,相反,他们可能同意一定的范例应以一定的方式对待,承认事物(比如案情)的“自然统一性”和相似性,承认范例和手头上的案件之间的所谓“保证”(warrants)。所以,决疑术一般从某个明确的范例(或典型案例)的考察开始,因为它不像“基于原理或规则的推理”那样,借助于原则、规则和其他一般观念架构(frame)道德争议或法律争议,将一般规则用作“公理”,从中演绎出特定的道德或法律判断。相反,决疑术推理关注各种特殊的道德案件或法律案件的特定性质,这些个案的特定性质只有借助范例(或典型案例)才能加以确定。在这里,一般道德规则与个案之间的关系是实践性的,道德规则被用作“箴规”或“格言”,而非“公理”。同样,这些道德箴规或格言也只有通过范例才能充分地加以理解,范例界定它们的意义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