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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2006年附录3《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机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


  (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主持机关负责对其推荐、主持、受委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条件之一。


  第十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


  (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五)记过;


  (六)降职;


  (七)解职;


  (八)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记过;


  (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主持机关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五)解聘、开除等。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五)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机关对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不开展调查、无故拖延调查的,科学技术部可以停止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主持、管理相关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八条 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


  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条 调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可由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


  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二十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调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调查机构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备案。


  科学技术部将处理决定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参考。


  第五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科学技术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为调查机构的,申诉应向调查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收到申诉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


  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被处理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属于人事和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科技奖励推荐、评审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2007《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

                  




2009年《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以上三份文件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内涵、认定标准、处理机构、处理程序、处罚措施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详细内容请参看课程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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