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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物权法》第12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业用地,因此不能用于非农使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35条规定,是利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来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取得。出让是指通过订立有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将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设定给土地使用人使用的行为,使用具有一定的期限,使用人需要支付出让金;划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将土地无偿划拨给使用人使用,划拨的土地一般来说具有公益目的,例如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的,依据法律规定,应遵循“房地一体主义”,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反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简单地说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存续期间,且不同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存续期间也不同。其中,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

不知同学们是否听说过,今年4月温州土地使用权续期引发激烈论争。根据《物权法》149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里的“自动续期”应如何理解?是指无需申请、无需缴费即自动延期,还是自动续期,但仍然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

近年来,法学界、经济学界以及社会民众都积极地投入到这一场可能与自己息息相关的话题的大讨论之中,众说纷纭,仁智互现,但尚无定论,故而,你仍然可以继续思考这一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使用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遵照“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居民对于自己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同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构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一方面是要保障农村居民的住宅需求,另一方面是要兼顾农地保护的紧迫形势。这是我们理解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把重要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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